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瑞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維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500元,應繳 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9,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