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告
- 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文玲
- 被告
-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茂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