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文玲
被告
友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茂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