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林定洋
- 原告
- 北辰環保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宗
共同訴訟代 林俊成
理人
陳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加浩、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