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王雅婷
- 法定代理人李育豪、吳銀妹
- 原告進鴻塗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被 告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75,1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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