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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王雅婷
  •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吳銀妹

  • 原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被   告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75,1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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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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