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
- 原告
-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豪
- 被告
- 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銀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勝營造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 375,1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0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3,5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