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Vrej Barkhordarian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