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