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宏酒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政賢、蔡郁榛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