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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告
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80,0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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