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劉寅生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博飛思能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4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2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2,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