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劉寅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博飛思能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4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2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2,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