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肆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為肆佰伍拾壹萬伍仟捌百元,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