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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肆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為肆佰伍拾壹萬伍仟捌百元,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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