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貳萬肆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為肆佰伍拾壹萬伍仟捌百元,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