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立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妍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 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