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陳李音霓 訴訟代理人 陳慧煌 被 告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卿 被 告 柯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以被告承租新竹縣○○市○○路○段00巷00號廠房坐落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108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金額,乘以廠房坐落土地之面積後,加計新臺幣(下同)58萬5 千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 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