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祁甡
上列原告與被告Capital Asset Exchange & Trading, LLC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