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 鄰○○路00號之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提出起訴遷讓上開房屋時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及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89萬2,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其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5萬元(45萬元+30萬元)及違約金60萬元之請求,核屬訴之聲明第1 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