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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 鄰○○路00號之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提出起訴遷讓上開房屋時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及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89萬2,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其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5萬元(45萬元+30萬元)及違約金60萬元之請求,核屬訴之聲明第1 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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