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寬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增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7 萬4,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 萬4,7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