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被 告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4,3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