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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2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被告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4,3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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