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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告
奇桓科技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7,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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