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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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