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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蘇竹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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