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蘇竹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