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謝文賢 被 告 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志龍 被 告 鍾淑君 魏木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