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謝文賢 被 告 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志龍 被 告 鍾淑君 魏木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顏志龍、鍾淑君、魏木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50,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