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張振琛即振典工程行 被 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