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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沈傳芳

  • 原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聯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119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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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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