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 被告
- 聯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119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119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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