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洪世鴻、沈傳芳
- 原告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聯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119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春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