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合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梅 被 告 詳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詳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