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吳靜怡
- 原告潘世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潘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傳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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