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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

原告
潘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傳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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