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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告
李建燊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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