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9,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2,6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2,67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所在地與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不符者,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