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易建男
- 被告
- 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曾聲請對被告燈興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57,143元,應繳裁判費318,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8,2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