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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王雅婷
  •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 原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 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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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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