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 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