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 原 告
-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