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1號
- 原告
- 允山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純莉
- 被告
- 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振瑩
- 法定代理人
- 林妙如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珠
- 法定代理人
- 陳依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