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懋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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