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郭懋順
- 原告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聲 請 人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懋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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