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九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碧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