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埮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立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