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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吳靜怡

  • 當事人
    章正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章正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豐農產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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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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