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煌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000號房 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 、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