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9號
- 原告
- 劉小筠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錦彰即陸玖髮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錦彰即陸玖髮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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