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林宗穎
- 當事人魏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魏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玖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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