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