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9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鑫毅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毅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毅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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