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鑫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毅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