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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鑫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毅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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