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森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智傑、戴義信、曾聰賢、彭雲香、黃春梅、鄒雪琴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