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