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原 告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芳青 被 告 石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懋 被 告 陳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6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