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陳春玉 被 告 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 被 告 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玉、林嘉楓即好香香快餐店、林俊中即滿香企業社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