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仁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嘉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伸餐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 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