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