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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告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晨
被告
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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