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原 告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晨 被 告 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