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林宗穎
- 當事人魏揚、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魏揚 被 告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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