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楊鴻琮
- 原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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