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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楊鴻琮

  • 原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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