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 原告
- 黃智宏
- 被告
- 謝巧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清償借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就原告所借予其車輛,因其過失行為受損之賠償,惟被告之住居所地係位於臺中市區,已據原告於起訴狀內陳明在卷,且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此亦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