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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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